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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莲华与陆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莲华,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747号申请执行人许莲华,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陆军,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许莲华诉被告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的(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56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陆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许莲华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陆军偿付借款100,0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经本院查询相关案卷,询问申请执行人,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证券、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陆军已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其在本市无房屋、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也无存款,也无社保的登记。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陆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许莲华与被执行人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履行的6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