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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刑更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光斌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刑更204号罪犯陈光斌(绰号阿斌、化名佰林),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2011年8月29日,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乌中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光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毒品依法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7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于2017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斌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肯干,罪犯陈光斌于2014年9月8日、2015年1月9日、2015年5月7日、2015年10月14日、2016年2月17日、2016年6月13日、2017年2月8日获季度表扬奖励七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光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毒品再犯、累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光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39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婷审 判 员  李阿丽代审判员  郝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