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孔玲媛与被告南京骏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玲媛,南京骏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2550号原告:孔玲媛,女,汉族,1995年8月2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南京骏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5797173XA,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A1幢304室。法定代表人:沈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玲媛与被告南京骏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玲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玲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玲媛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