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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祝觉民、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觉民,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祝觉民,男,汉族,1954年4月25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房地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94932-3。本院的(2016)鄂120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金诚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700元(含案件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