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仕娜、王君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仕娜,王君飞,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仕娜,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行舟,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君飞,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周海,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民初35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又于2017年5月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君飞名下的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兴普大道338号舟山海中洲国际广场中楼806室(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土地证号:舟普国用(2012)第018**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君飞名下的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兴普大道338号舟山海中洲国际广场中楼806室(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土地证号:舟普国用(2012)第01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