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晶与张波;张洲;张杰;张榜礼;陈鹏有;陈仕印人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晶,张波,张洲,张杰,张榜礼,陈鹏有,陈仕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2民初233号原告:徐晶,男,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秀,女,现住泸溪县。系原告徐晶母亲。被告:张波,男,户籍地所在地泸溪县。被告:张洲,男,户籍所在地泸溪县。被告:张杰,男,住泸溪县。被告:张榜礼,男,户籍地泸溪县。系张杰父亲。被告:陈鹏有,男,现住泸溪县。被告:陈仕印,男,现住泸溪县。系陈鹏有父亲。原告徐晶与被告张波、张洲等六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晶于2017年6月14日以愿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晶撤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0元,由原告徐晶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印家武审 判 员 姚 东人民陪审员 邓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德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