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贵州某某医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692号原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被告贵州某某医院。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