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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李嫂煨汤馆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李嫂煨汤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望城巷特*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嫂煨汤馆。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盘龙大道叶店集贸市场。经营者郑伯举,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嫂煨汤馆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权利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局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裁定准许执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嫂煨汤馆经营业主已搬离其经营场所,现住地址不详,对被执行人李嫂煨汤馆进行了财产调查,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结该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对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三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