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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邓桂红、肖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桂红,肖君,梁公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桂红,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君,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审被告:梁公海,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邓桂红因与被上诉人肖君及原审被告梁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35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邓桂红上诉称,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合同》第七约定:“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双方签约地点(佛山市禅城区)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管辖条款可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管辖,且涉案管辖条款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有效管辖条款约定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