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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与杨某某、马某某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1民初194号原告: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正,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智,系该社分险管理部经理。被告:杨某某,男,东乡族,住临夏县。被告:马某某,男,回族,住临夏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9年12月28日,被告杨某某从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尼寺沟信用社贷款5万元,后被告杨某某因故外出未能按期还款。2012年12月26日,被告马某某以被告杨某某的名义进行了转贷。合同上贷款金额为4.2万元。其后临夏县农村信用社麻尼寺沟信用社工作人员扣留了被告杨某某家庭”一折通”进行了扣款。为此,被告杨某某多次到相关部门进行了上访。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3227.6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某某名下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原告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偿还。二、因被告家庭困难,原告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给付被告杨某某15000元经济帮助(已履行完备)。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玉林审判员  祁光鑫审判员  祁晓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