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977苏州苏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汾湖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苏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汾湖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97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苏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17960-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改小区通园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顾建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汾湖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61503-1,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周路3389号。法定代表人:徐再忠。申请执行人苏州苏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汾湖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汾湖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汾湖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886.6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