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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婷与被执行人陈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婷,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陶婷,女,1984年2月16日生,住山东省鱼台县。被执行人:陈玲,女,1976年2月4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陶婷申请执行陈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法判决:被告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陶婷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玲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玲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陈玲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2、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陈玲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南京陈玲在中国农业银行有余额2048.25元,已被本院扣划至案件标的款结算专户。其他银行账户暂时无存款。3、被执行人陈玲名下无房产、银行、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4、2017年5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玲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二次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7年6月13日,本院执行员徐刚刚协同书记员前往陈玲所在地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玲已不在该地,现房屋已出租。6、2017年6月14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陈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7、本院依法与申请人陶婷做了谈话,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并提前告知被执行人陈玲名下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有异议复议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陈玲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陈玲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清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