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与李文冬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文冬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494号原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郭利霞,主任。被告:李文冬,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文冬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宇忻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