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某某、袁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某,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115号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洋县武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屈扬,理事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陕西洋县人,农民。被告袁某某,男,汉族,陕西洋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洋县人,农民。本案在审理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某某、袁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交1950元,19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