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王建华、吴佩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王建华,吴佩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5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000267900。法定代表人:张真理,系该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瑜,系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和,系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华,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被告:吴佩华,女,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王建华、吴佩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洪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华、吴佩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84380.12元;2.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因逾期还款产生的滞纳金为10240.35元、利息暂计为12335.65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19日,2016年1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计算方式为: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事实与理由:2009年2月19日,王建华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原告经审批后向发放了信用卡。王建华取得原告发放的信用卡后,多次透支信用卡款项,并逾期不向原告偿还透支的信用卡款项,截止至2016年11月19日,王建华尚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84380.12元、利息暂计为12335.65元、滞纳金为10240.35元,前述暂计为106956.1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吴佩华与王建华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佩华依法应对王建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诉状,请予依法判决。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VISA奥运白金信用卡申请表》;3.《VISA奥运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4.《王建华交易清单》;5.《王建华交易明细》。被告王建华、吴佩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质证,并与开庭笔录附卷佐证,存查。综合当事人的证据及其主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09年2月19日,王建华向原告递交VISA奥运白金信用卡申请领取VISA奥运白金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知悉并同意遵守所申领的龙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VISA奥运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开了卡号为48×××64的信用卡,被告持卡透支消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历史明细清单反映,截至2017.5.28被告尚欠本金83623.77元、利息21382.84元、滞纳金10240.35元,合计115246.96元。利息继续计收,其他费用从起诉之日起不再计收滞纳金、罚息。2.根据《VISA奥运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记载,合约约定:王建华应承担因使用VISA奥运白金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原告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被告使用VISA奥运白金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如超期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等;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原告应通过对账单、电子账单、对账簿等方式,定期向王建华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王建华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原告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被告已收到。王建华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王建华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王建华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王建华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王建华可按照原告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王建华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原告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王建华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王建华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原告有权停止其VISA奥运白金卡的使用;原告对王建华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王建华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3.被告王建华与被告吴佩华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1月29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本院认为,王建华向原告申领VISA奥运白金卡,并承诺遵守《VISA奥运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原告经审核后发卡给王建华使用,双方已形成消费信用合同关系。王建华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却不及时清偿透支款给原告,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透支交易款的责任,并依双方约定支付因逾期不还款而发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是在被告王建华与吴佩华的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两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告主张吴佩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建华与吴佩华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华和吴佩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连带偿还截止至2017年5月28日尚欠的本金83623.77元、滞纳金10240.35元、利息21382.84元,以及该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VISA奥运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法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诉讼保全费1055元,共计34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建华和吴佩华共同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迟玖审 判 员 陈春华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