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何海新、毛端亮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新,毛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709号申请执行人何海新,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毛端亮,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何海新申请毛端亮人格权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15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海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15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