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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长青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青,北京恭圣金曲廊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李长青,男,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北京恭圣金曲廊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苑三区26号楼-1至4层20-101(一层)。法定代表人:岑嵩。申请执行人李长青与被执行人北京恭圣金曲廊餐饮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长青依据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总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2024号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5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