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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金藤美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倩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金藤美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倩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金藤美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国际城院14号1单元7楼东户。法定代表人:张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秋,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倩,女,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诉人郑州金藤美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7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金藤美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金藤美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金藤美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郑州金藤美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继军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樊汴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