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马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马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1696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回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高某诉被告马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李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7.98亩责任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系平舆县居民,依法承包土地7.98亩并进行耕种。2013年以后,被告未经其同意,强行将其合法承包的7.89亩地进行侵占并耕种,其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被侵占的土地,但被告拒不履行。被告马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平舆县居民,其主张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争议的7.98亩责任田的诉讼请求,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亦未提交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其对该争议的土地享有土��承包经营权。上述事实,原被告身份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证人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高某主张争议的7.98亩责任田,并没有提供以其名义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或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与被告代为耕种协议和退还耕地协议,因此,对其主张的停止侵权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