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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素银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银,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70号申请人:王素银,女,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素银与被执行人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陈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冻结被执行人帐户,执行到位案款286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自执行之日起已超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