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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传吉与于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吉,于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562号原告:杨传吉,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于全,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杨传吉与被告于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传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传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帅—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