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923号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34-1-2号。法定代表人潘久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月,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容,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安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楠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