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方广平、杭州小车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方广平,杭州小车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888号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三墩大桥南。法定代表人:陈桂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应好,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方广平,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杭州小车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28号福地创业园B座413室。法定代表人:叶炜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8号蓝天商务中心2001室。负责人:顾勤达。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广平、杭州小车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已收到被告杭州小车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赔偿款1425元,并已与各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淑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