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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林德英与雷通富、雷通文、雷通国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英,雷通富,雷通文,雷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18号申请人林德英,女,193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雷通富,男,194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雷通文,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雷通国,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关于林德英申请执行雷通富、雷通文、雷通国赡养纠纷(2017)渝0109执118号一案,应执行案款7218.9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执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