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洪建标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卢秀婉。被告人洪建标,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0月22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凌晨2时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洪建标在海口市××区绿谷咖啡馆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疑似物贩卖吴艳,交易完成后双方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洪建标身上缴获人民币400元、手机1部,从吴艳身上缴获1小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为0.98克。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建标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洪建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洪建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建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98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lnkivfjqvsjxiksz2c审判员 王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凯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