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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与大荔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大荔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住所地:河津市xx大道xx大厦拐角处***层。负责人:张国杰。委托代理人:陈永宽,男,1976年2月11日生,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执行人:大荔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县城x镇xxx路**号。法定代表人:楼相其,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荔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1月14日在本院以(2016)晋0830执38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依据的(2015)芮风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与本案申请执行的依据系同一裁定书,同一申请执行事项,本院已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晋0830执3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15)芮风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属重复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执274号执行案件销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永民执行员  高 雷执行员  王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