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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巍与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巍,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崔巍。220521198104142211被执行人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浑江区浑江大街广厦安居*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魏恒山,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崔巍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602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返还房屋首付款105168.00元给申请人崔巍,自2015年1月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2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12448.00元(其中含房款105168.00元、利息893.00元、迟延履行利息2611.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26.00元、执行费1550.00元),扣除执行费1550.00元后的案件执行款110898.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崔巍。至此,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