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姬兴朋与王涛、代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兴朋,王涛,代娟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896号原告:姬兴朋,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王涛,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民族,现住阜城县。被告:代娟娟(系王涛之妻),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姬兴朋与王涛、代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姬兴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代娟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兴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兴朋撤回对被告代娟娟的起诉。审判员 周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璐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