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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姬兴朋与王涛、代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兴朋,王涛,代娟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896号原告:姬兴朋,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王涛,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民族,现住阜城县。被告:代娟娟(系王涛之妻),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姬兴朋与王涛、代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姬兴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代娟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兴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兴朋撤回对被告代娟娟的起诉。审判员  周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璐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