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伟恒与郑州永弘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恒,郑州永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321号原告:姚伟恒,男,出生于1990年5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郑州永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平安路金海洋房花园。法定代表人:李伟。原告姚伟恒诉被告郑州永弘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姚伟恒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伟恒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恒撤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姚伟恒负担。审判员 杨世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