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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怀春与宝鸡市谭氏老码头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怀春,宝鸡市谭氏老码头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周怀春,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30日,住岐山县。被执行人宝鸡市谭氏老码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28号6楼A区—1,组织代码074507891。法定代表人谭小静,任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怀春与被执行人宝鸡市谭氏老码头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怀春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资3100元、经济补偿金9300元、2017年1月14至2017年3月16日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132.37元(按日万分之1.75计算)、执行费86元。申请执行人周怀春撤回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法效。审判员  李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