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尹国芬与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国芬,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尹国芬,女,1963年10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兵,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尹国芬与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存款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子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