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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沣东新城建隆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沣东新城建隆建筑物资租赁站,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557号原告西安市沣东新城建隆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安市沣东新城六村堡窦寨村。注册号6101406000023703。经营者林清火。委托代理人李刘敏,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号科技大厦**楼*室。注册号610103100003629。法定代表人何吉开,经理。原告西安市沣东新城建隆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日,其与被告签订《建筑租赁合同》,约定其向被告供应钢管、扣件、山型卡、顶托,合同还约定了租赁费结算、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供应了租赁物,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归还钢管3091.3米(价值27821.7元)、扣件3371套(价值13484元)、丝杠176套(价值1760元)、丝杠缺帽120个(价值240元)、扣件螺丝3100套(价值1085元)。如被告不能返还则按照租赁物价值向其折价赔偿;被告支付自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6月18日期间下欠的租金66246.95元;被告按照47.4元/日支付自2014年6月19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租金;��告支付自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3月18日下欠的清理费7353.8元;被告支付未付租金的迟延利息16074.89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沣东新城建隆建筑物资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宸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艳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