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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终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文才与繁昌县平铺镇人民政府、繁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才,繁昌县平铺镇人民政府,繁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民终9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文才,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张昊,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繁昌县平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平铺镇。法定代表人:陶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繁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高昌旭,该办公室主任。上诉人陈文才因与被上诉人繁昌县平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铺镇政府)、被上诉人繁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繁昌县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222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故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文才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2016年9月8日签订的《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要求平铺镇政府和繁昌县征收办按照800元/平米的标准与陈文才重新签订《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补偿陈文才房屋拆迁补偿差额以及计划生育补助合计49736元。2、本案二审费用由平铺镇政府和繁昌县征收办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安置协议书存在不公平,拆迁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没有公示。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平铺镇政府和繁昌县征收办自行评估,自行议价,然后确定拆迁标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三、一审对安置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未查明。四、计划生育补助应当予以发放。平铺镇政府和繁昌县征收办在二审中均未答辩。陈文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2016年9月8日签订的《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要求平铺镇政府和繁昌县征收办按照800元/㎡与陈文才重新签订《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补偿陈文才房屋拆迁补偿差额及奖励补助合计49736元。2、平铺镇政府和繁昌县征收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文才系马仁村村民,其位于平铺镇马仁村马仁组的房屋被纳入平铺镇土地增减挂项目。2016年9月8日,繁昌县征收办作为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陈文才签订《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上确定陈文才的住宅房屋系砖木结构,建筑面积为74.34㎡,补偿标准为400元/㎡,补偿款为29736元;附属物补偿4998元,补偿款合计34734元。协议书上,陈文才签名确认,繁昌县征收办加盖审核专用章,平铺镇政府作为实施单位加盖公章。2016年10月20日,陈文才的嫂子缪兴芳代领了补偿款34734元。一审法院另查明:2015年8月12日,繁昌县横辉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出《平铺镇马仁村土地增减挂项目房屋倒塌情况说明》,其中陈文才户倒塌房屋备注“房顶坍塌、墙体部分坍塌,建议按400元/㎡予以补偿”;李金富户倒塌房屋备注“房顶部分破损,墙体基本完好,建议按800元/㎡予以补偿”。现陈文才以平铺镇政府和繁昌县征收办承诺给予其计划生育补助20000元未兑现,存在欺诈;及同村李金富户补偿标准高于自己补偿标准,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陈文才与平铺镇政府和繁昌县征收办签订的《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陈文才认为其享受的400元/㎡补偿标准,低于同村李金富户800元/㎡补偿标准,显失公平,一审法院认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本案中,平铺镇政府和繁昌县征收办依据房屋破损程度制订不同补偿标准并无不当。结合平铺镇马仁村土地增减挂倒塌房屋情况说明及照片,表明陈文才房屋状况明显差于李金富户,且陈文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对陈文才并非重大不利,不构成显失公平。至于陈文才主张的20000元计划生育补助,由于当事人签订的《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未约定该项内容,且陈文才未提供证据证明平铺镇政府和繁昌县征收办以此欺骗其签订协议的事实,故对陈文才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涉案协议的诉请,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陈文才自愿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并已领取协议确定的全部补偿款,应视为其对协议的认可,现其在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又要求撤销原协议,增加补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文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元,由陈文才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文才认为其与平铺镇政府和繁昌县征收办签订的《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显失公平,补偿标准没有公示,拆迁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由于本案是合同纠纷,从合同本身内容来看无法表明该合同的签订是显失公平,且陈文才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在陈文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信平铺镇政府和繁昌县征收办提供的证据并无不当。虽然陈文才认为拆迁程序存在多处违法情形,但不属于本案合同纠纷审理范围,若有证据证明其观点,可另行主张。关于陈文才主张的20000元计划生育补助,由于当事人签订的《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未约定该项内容,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该主张并无不当。现已查明,陈文才已领取协议确定的全部补偿款,应视为其对协议的认可,现其在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又要求撤销原协议,增加补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文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上诉人陈文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武审 判 员  吴丽群审 判 员  王习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蒋 磊书 记 员  仇晨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