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终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金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金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1)粤刑终7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金华,男,汉族,l979年10月23日出生,广东省仁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仁化县,暂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金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粤02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宣判后,被告人邓金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邓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金华撤回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刑初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小飞审判员 陈永斌审判员 黄 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钰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