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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马展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马展博,张春英,马德福,唐兰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石门宋西宋村18号。主要负责人:刘洪坤,行长。被执行人:马展博,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马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春英,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马展博之妻。被执行人:马德福,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西三里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唐兰玉,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西三里村村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执1454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春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春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春英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9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德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