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陈明国与XX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国,XX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15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陈明国,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XX明,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实录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国诉被告XX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国撤回对被告XX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本院收取600元,由原告陈明国承担。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