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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英杰与被告殷继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民初1495号原告:李英杰,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殷继广,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英杰与被告殷继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继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英杰诉称,2016年10月,被告与原告发生欠款关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截至2017年1月8日尚欠原告人民币174600元,经多次催要后被告2017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张,但是被告一直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人民币164580元及逾期货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殷继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殷继广系“西安市新城区荆山茶行”个体工商户业主,在西安市长乐中路210号西安茶叶批发市场三楼327号设立经营铺面。原告与被告曾发生多次茶叶买卖业务关系,既往双方无争议。2016年11月21日,被告开具《荆山茶行销货清单》,记载客户名称为李英杰,产品名称为苍耳沱,数量20件,单价6000元,金额为120000元。该销售清单中记载“货款已付,货未提,定于15日内发货”字样。2017年1月16日,被告殷继广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欠款总金额为174600元(壹拾柒万肆仟陆佰元整),现制定还款计划如下:于2017年元月16日起,每日还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还清为止。庭审中,原告称还款计划出具后,2017年1月18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其还款5000元;此后又从被告处拿走价值5020元的茶叶顶抵部分欠款。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与被告微信转款手机截屏、被告出具的《荆山茶行销货清单》、《还款计划》、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协议,但从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荆山茶行销货清单》记载内容,本院对原、被告之间存在茶叶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根据该销货清单记载,被告承诺的交货日期为2017年1月15日。2017年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可以认定双方已商定解除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返还收取原告的预付货款。被告在合同解除后,未按照《还款计划》约定返还货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已收取的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本院还查明,在《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微信还款和以茶叶抵款部分,应当在欠款中相应扣除。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未及时履行约定,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款项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继广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英杰返还货款16458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2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2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在执行本判决时由被告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李 君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