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永才、王萍儿诉被告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才,王萍儿,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895号原告:徐永才,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住西安市环城西路。原告:王萍儿,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永才之妻。被告: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潘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茂、董宁宁,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才、王萍儿诉被告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才、王萍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才、王萍儿撤回对被告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长 王晓萤审判员 赵兴华审判员 雷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