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杭州海科纤维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康云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科纤维有限公司,天长市康云工艺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2174号原告:杭州海科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77971064(1/1)。法定代表人:王建立,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华,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峰,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康云工艺品厂,住所地天长市铜城镇铜北村罗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4378175XX。投资人:李国龙,该厂负责人。原告杭州海科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康云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康云工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云工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康云工艺立即给付货款77148.72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2、康云工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日康云工艺在其处购买三维加硅,尚欠货款77148.72元。此款经多次催要,康云工艺至今未付。康云工艺未答辩。海科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发货单、增值税发票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77148.72元。康云工艺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日,康云工艺在海科公司购买了三维加硅,共计77148.72元。此款经海科公司多次催要,康云工艺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海科公司与康云之间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海科公司已经交付货物,康云工艺理应支付货款,康云工艺长期拖欠货款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康云工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原告海科公司要求被告康云工艺给付货款77148.72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长市康云工艺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海科纤维有限公司货款77148.72元,并从2017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864元,由被告天长市康云工艺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