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执监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开封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与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福建畅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福建畅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38号申请人开封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开封市集英街。申请人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新宋路。被执行人福建畅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开封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申请执行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福建畅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被执行人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主要财产在开封市顺河回族人民法院辖区,该财产现已进入评估买卖程序,为了案件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指定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所调解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章审判员  任晓飞审判员  任伟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