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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光照与向相静、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照,向相静,陈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210号原告:陈光照,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渊,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相静,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杰,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陈光照与被告向相静、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向相静现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曾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蹇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