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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长健与李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健,李寿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128号原告李长健,男,汉族,住临邑县。被告李寿庆,男,汉族,住临邑县城区。原告李长健与被告李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长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调解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及保全费244元,均由原告李长健负担。审判员  赵德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