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长健与李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健,李寿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128号原告李长健,男,汉族,住临邑县。被告李寿庆,男,汉族,住临邑县城区。原告李长健与被告李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长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调解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及保全费244元,均由原告李长健负担。审判员 赵德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