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朕申请执行赵若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朕,赵若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董朕,���,满族,1982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赵若雅,女,汉族,1994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董朕与赵若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若雅的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若雅有银行、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董朕发现被执行人赵若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书 记 员 张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