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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252号原告胡某,女,蒙古族。被告青某,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6月14日以夫妻二人于2017年6月12日在库伦旗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青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桂  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其力木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