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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5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戴清义、张言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清义,张言枫,李雯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582-1号申请人戴清义。被申请人张言枫。被申请人李雯雯。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戴清义诉被申请人张言枫、李雯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雯雯所有的座落于寿光市文圣东街827号的房屋一处。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