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吉长与刘雨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长,刘雨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186号原告张吉长,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刘雨兵,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张吉长诉被告刘雨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吉长负担。审判员 李桂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卞志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