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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吉长与刘雨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长,刘雨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186号原告张吉长,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刘雨兵,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张吉长诉被告刘雨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吉长负担。审判员  李桂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卞志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