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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康市瑞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公司,安康市瑞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070号原告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法定代表人:吴清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康市瑞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禹婷,该公董事长。原告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康市瑞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6日通知原告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公司并限其于2017年6月13日前预交案件受理,但由于原告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新曙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运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