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龚某1、龚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1,龚某2,龚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龚某1,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龚某2,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龚某3,男,199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龚某1与龚某2、龚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某1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丘 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