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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9346汉唐高强防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伊诺华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唐高强防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苏州伊诺华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346号原告:汉唐高强防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90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37379903。法定代表人:陈明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伊诺华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富士康路9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83748071。原告汉唐高强防潮电子(上海)有限公与被告苏州伊诺华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汉唐高强防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唐高强防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汉唐高强防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煜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