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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7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龙彪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龙彪,华松诚信(北京)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7007号申请执行人:杜龙彪,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执行人:华松诚信(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新城景和园9号楼4号底商。法定代表人徐子义。本院在执行杜龙彪与华松诚信(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华松诚信(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颢然 关注公众号“”